2026-02-11 09: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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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与化工行业的深度融合,化工产品信息发布与交易日益依赖网络平台。与此同时,利用化工平台从事涉毒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也日益突出。这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损害了整个行业乃至国家的良好声誉。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化工行业肩负着安全生产、合法经营、服务社会的重大责任,参与禁毒斗争更是行业从业者不可推卸的使命。
为积极响应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机构于2025年底发布的《“清朗网络空间,共筑禁毒防线”全国化工行业净网倡议》,也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涉毒风险,维护我公司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的底线,现向全体业务部门及员工发出如下内部行动倡议,并将其作为在公司官网上发布公开文章的指导核心:
一、强化合规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明确发布边界
全公司员工应充分认识到,任何以我们为源头发布、传播的技术信息与销售内容,都可能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必须做到:
● 胸怀国之大者,恪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将禁毒责任、行业安全与风险防范作为信息发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首要位置。
● 严禁误导性发布,保障内容清朗:在发布涉及非列管但具有潜在制毒用途的化学品(即“易制毒化学品”或“毒品前体”)信息时,必须坚守法律红线。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暗示、教唆非法使用的信息,杜绝使用代号、暗语等规避监管。信息发布应当聚焦于合法合规的工业应用、标准的安全操作流程以及化工科技的正面成就宣传。
二、严格内部审查,阻断异常交易,建立预警机制
在涉及相关化学品的交易前及交易过程中,业务部门必须履行更严格的客户与订单审查义务:
● 执行审慎核查:对客户背景、资质、采购用途进行全面核实。对于采购方资质可疑、采购数量异常或用途无法合理解释的订单,必须提高警惕,进行严格的多维度核验。
● 建立预警机制:鼓励各部门建立并优化内部交易风险预警与评估流程。对于无法排除合理风险的业务,应果断采取拒绝合作等措施,并及时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主动融入行业治理,展现责任担当,贡献企业力量
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一家企业的不懈努力。我们应:
● 积极参与行业共治:主动与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其他企业沟通协作,交流合规风险防控经验。支持协会组织的政策宣讲与合规培训活动,提升全公司的风险辨识与防范能力。
● 规范涉外信息,维护国家形象:在进行国际交流或发布外文信息时,严格遵守国内外关于化学品管制(尤其是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高标准规范自身言行。应利用国际平台,客观、专业地展示我国化工行业在可持续发展与合规治理方面的贡献。
四、聚焦清单化管理,防范重点风险
我公司近期将结合行业动态与国际、国内管控要求,更新《重点关注化学品清单》。根据相关信息,全球主要经济体对以下化学品的管控正持续动态收紧,各部门应予以特别重视:
● 芬太尼类前体化学品:包括1-叔丁氧羰基-4-苯胺基哌啶(1-boc-4-AP,CAS: 125541-22-2)、4-苯胺基哌啶(4-AP,CAS: 23056-29-3)、N-苯乙基-4-哌啶酮(NPP, CAS: 39742-60-4)、4-哌啶酮(4-piperidone, CAS: 41661-47-6)、去甲芬太尼(CAS: 1609-66-1)及其众多的酰胺、卤化物、氨基甲酸酯等衍生变体。美国、欧盟、墨西哥等均已将这些物质列入Ⅰ类或1类严格管制目录。
● 传统及新兴的易制毒化学品:除麻黄碱、伪麻黄碱、邻氨基苯甲酸、苯乙酸、乙酸酐、黄樟素、胡椒醛、红磷等已被熟知的化学品外,美国等已明确将如α-苯基乙酰乙腈(APAAN)、α-苯基乙酰乙酰胺(APAA)、PMK缩水甘油酸、MAPA(α-苯基乙酰乙酸甲酯)等新型前体纳入管控;欧盟则将MAPA、EAPA、IMDPAM、NPP、ANPP等一系列化合物纳入1类管制。
此外,常见的溴代苯乙烷(β-溴苯乙烷)、氯化苄、甲胺、苯甲醛、N-甲基甲酰胺等化学品,也因其在特定反应路径中的作用被列入部分国家或地区的重点监控清单,同样需要我们在业务中审慎评估其流向。
清朗的网络空间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而筑起坚固的禁毒防线是我们每一位化工从业者的共同责任。 让我们从规范发布的每一则信息、审慎处理的每一次交易做起,将合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共同守护化工行业的蓝天净土,为维护安全的全球化学品贸易秩序、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我们的一份坚定力量!
公安部网站-专题专栏-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专栏-法律法
(https://www.mps.gov.cn/n2255079/n9911732/n10299403//n10299420/index.html)
重点敏感化学品目录
芬太尼类前体化学品品种目录 |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1-(叔丁氧羰基)-4-(苯氨基)哌啶 | 125541-22-2 | 1-叔丁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 | 288573-56-8 |
4-苯胺基哌啶 | 23056-29-3 | 1-叔丁氧羰基-4-(3-氟苯基氨基)哌啶 | 679409-18-8 |
N-苯乙基-4-哌啶酮 | 39742-60-4 | 1-叔丁氧羰基-4-(2-氯苯基氨基)哌啶 | 946399-73-1 |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 21409-26-7 | 4-(4-氟苯基氨基)哌啶 | 38043-08-2 |
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 | 1609-66-1 | 1-乙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 | 116512-92-6 |
N-叔丁氧羰基-4-哌啶酮 | 79099-07-3 | 1-乙氧羰基-4-(4-氟苯基氨基)哌啶 | 37656-47-6 |
4-哌啶酮 | 41661-47-6 | 1-叔丁氧羰基-4-氧代-3-哌啶甲酸乙酯 | 98977-34-5 |
1-乙氧羰基-4-哌啶酮 | 29976-53-2 | 1-叔丁氧羰基-4-氧代-3-哌啶甲酸甲酯 | 161491-24-3 |
1-苄氧羰基-4-哌啶酮 | 19099-93-5 | 4-(N-苯基氨基)哌啶的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卤代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 | 21409-26-7、79278-40-3、501673-99-0、131587-27-4、887583-57-5、1197227-86-3、416881-38-4、416876-71-6、131587-28-5、1193389-70-6、2703474-67-1、2306823-38-9、90736-11-1、2748485-22-3、518285-56-8、2351142-33-9、61085-55-0、1607-68-7、2163847-76-3、2748301-11-1 |
1,4-二氧杂-8-氮杂螺[4.5]癸烷 | 177-11-7 | 4-哌啶酮的缩酮类衍生物、酰胺类衍生物、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 | 39724-60-4、181269-69-2、16771-90-7、57611-47-9、129164-39-2、34737-89-8、65214-82-6、5355-68-0、306296-67-3、180-94-9、5773-58-0 |
1-乙酰基-4-哌啶酮 | 32161-06-1 | 4-羟基哌啶及其氨基甲酸酯类衍生物、酰胺类衍生物、磺酰类衍生物或以上衍生方式组合形式的衍生物 | 5382-16-1、109384-19-2、95798-23-5、65214-82-6、141699-59-4、118811-07-7、4727-72-4、3518-76-1
|
重点关注化学品品种目录 |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溴代苯乙烷 | 103-63-9 | 甲胺 | 74-89-5 |
丙酰氯 | 79-03-8 | 苯甲醇 | 100-51-6 |
苯甲醛 | 100-52-7 | N-甲基甲酰胺 | 123-39-7 |
氯化苄 | 100-44-7 | 氯代苯乙烷 | 74-89-5 |
注:包括以上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